《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七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七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七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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